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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备考资料-3

www.zige365.com 2011-3-16 10:18:31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2.开庭调查
    仲裁庭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开庭调查: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宣读鉴定结论。
    3.当事人辩论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辩论是开庭审理的重要程序。辩论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言;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双方相互辩论。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应当按时出庭,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否则,对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则按缺席裁决。   
    4.仲裁和解、调解
    仲裁和解,是指仲裁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解决已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行为。《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如果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则可以仍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仲裁法》规定,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除了可以制作仲裁调解书之外,也可以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终局的权威性判定。仲裁裁决的作出,标志着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最终解决。
    仲裁裁决是由仲裁庭作出的。独任仲裁庭审理的案件由独任仲裁员作出仲裁裁决。合议仲裁庭审理的案件由3名仲裁员集体做出仲裁裁决。当仲裁庭成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在仲裁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对纠纷案件作出裁决的法律文书。根据《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仲裁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如果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对仲裁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不签名。
    仲裁裁决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其效力体现在以下几点:
    (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
    (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
    (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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