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H320151掌握机电工程项目保修的实施P210
一、保修的责任范围
1.质量问题确实是由于施工单位的施工责任或施工质量不良造成的,施工单位负责修理并承担修理费用。
2.质量问题是由双方的责任造成的,应协商解决,商定各自的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修理。
3.质量问题是由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等质量不良造成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修理费用,施工单位协助修理。
4.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因建设单位(用户)责任,修理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5.由于设计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当由承包人修理时,费用数额应按合同约定,不足部分由发包人补偿。
6.涉外工程的修理按合同规定执行,经济责任按以上原则处理。
二、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保修期为二年;
(2)供热和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或二个供冷期;
(3)其他项目的保修期按合同约定时间;
(4)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保修的工作程序
1.建设单位(用户)要求保修时,可以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施工单位的有关保修部门,说明情况,要求派人前往检查修理。
2.施工单位必须尽快地派人前往检查,并会同建设单位做出鉴定,提出修理方案,并尽快组织人力、物力,按用户要求的完成期限进行修理。
3.保修单位检修完毕后,要在保修证书的“保修记录”栏内做好记录,并经建设单位验收签认,以表示修理工作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