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查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4、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5、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