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五)仲裁裁决的执行
1、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
(1)仲裁机构自己不能强制执行
(2)国内: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3)涉外: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
2、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1、涉外因素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
(2)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
(3)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2、涉外仲裁类型
(1)一方中国公司企业,另一方是外国公司;
(2)双方都是外国公司;
(3)涉及港澳台的案件
3、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4、涉外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5、涉外证据保全: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6、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被执行人或财产不在国内,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