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7)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8)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9)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10)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1)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12)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3)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4)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15)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人下一道工序。
(16)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订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17)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建筑工程严禁转包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转包”进行了明确的法律界定。所谓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同时,对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转包的,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条例还规定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对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里对转包作出相应的规定: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将承包工程转包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