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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考前解析(3)

www.zige365.com 2011-1-19 18:13:38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催告权”的时间段为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在李国光主编的《合同法理解与适用》中也明确“适用本条,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即工程按期完工,质量合格,已经经过竣工验收”。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是否承包人一定要等到工程竣工验收之后才能行使“催告权”,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承包人针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等是否也能以“催告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因为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GF—99—0201《建设工程合同》“通用条款”26.3条规定:“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第26.4条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司法解释》以及《通用条款》赋予了承包人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工程款不能及时收回时向发包人行使催告的权利。发包人经催告后如果仍未支付工程款,并且这种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导致施工无法继续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承包人在施工进行过程中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后均享有催告权,但在不同的阶段中催告权行使的后果是不同的。当工程竣工验收后,也就是承包人根据《合同法》286条行使催告权后,如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引发的后果|建设工程教育网|是承包人可以对建筑物行使优先权,即可以通过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拍卖的途径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而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行使催告权后,如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引发的后果是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且在此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前提,那就是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导致施工无法继续进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4款规定,只有当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另一方才能行使解除权,即学理上所称 “根本性违约”情况下的解除权。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对其他类型合同来讲还具有履行时间更长,标的更大以及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等特点,因此对于解除此类合同更应持审慎态度,所以《司法解释》规定了只有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导致施工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下承包人才能行使解除权。至于如何界定“施工无法继续进行”,在实践中这种情况主要指“半拉子工程”和因发包人原因而导致建设工程停工较长时间或者近期无法开工的情形,当然更重要的是取决于每个工程的具体情况,还有审理法官的内心评价。

    综上,笔者罗列了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情况下承包人行使催告权的法律依据以及合同依据,并且就承包人具体运用该催告权以及催告权行使的法律后果作了探讨。笔者认为承包人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催告权才能有效防止工程款的拖欠,当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解决工程款拖欠纠纷或决定采用法律程序索要被拖欠的工程款时,催告权的行使又是其前置程序。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承包人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催告权对工程款清收、防止工程款拖欠具有法律上的特定意义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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