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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一级建造师讲义(冲刺班)第二讲: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www.zige365.com 2010-7-26 11:25:46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程序

  l.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2.编制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指《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之一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招标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重新招标。

  4.组织资格预审(若进行资格预审)。

  5.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若组织)。

  6.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8.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

  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

  lO.组织开标、评标会。

  11.确定中标人。

  12.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13.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14.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1F420032 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标准与方法

  一、评标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不同类型的招标项目,其评标标准所含内容不同。

  (一)勘察设计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勘察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

  3.人力资源配备;

  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6.技术支持与保障;

  7.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8.财务状况;

  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监理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3.监理规划(大纲);

    4.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5.财务状况。

    (三)施工评标标准

    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2.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4.组织机构主要管理人员;

    5.主要施工设备;

    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8.财务状况。

    (四)重要设备、材料评标标准

    1.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2.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3.组织供应计划;

    4.售后服务;

    5.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6.财务状况。

    二、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及

  两阶段评标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三、标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中,标底是一个重要的评标参考指标。标底作为建设单位的期

  望价格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计划与发

  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计政策E2001

  1400号),招标人编制标底的,其标底只能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报价是否

  合理的参考,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标底编制可参考《水

  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指南》。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14号),施工招标设有标底的,评标标底可采用:

    1.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

    2.以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B

    3.以标底A和标底B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

    4.以标底A值作为确定有效标的标准,以进入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作为标底。

    施工招标未设标底的,按不低于成本价的有效标进行评审。

    如某水利工程施工标投标报价评分表见表lF420032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二)评标专家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其中,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三)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

  6.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工作纪律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1F420033 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标与评标的要求和中标的条件

  一、开标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体现公平、公正。所谓公开进行,就是开标活动都应当向所有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公开。应当要求所有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场参加开标。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的要求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二)对参加开标人员的要求

妾 开标由招标人负责主持。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招标人主持开标,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招标文件载明的规定进行,主要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公布开标开始;检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是否出席开标会;安排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后指定工作人员监督拆封;组织唱标、记录;维护开标活动的正常秩序。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否则主持人可宣布其弃权。

  (三)开标程序的要求

  1.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均应当开封;

  2)宣布开标人员名单;

  3)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4)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5)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

  6)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7)对上述工作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2.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逾期送达的;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二、评标

  评标是按照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比较和分析,从中选出最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过程。

  (一)评标工作程序

  1,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推选产生或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2)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3)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4)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5)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

  6)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7)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8)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9)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

  2.评标委员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经过初步评审后按废标处理:

  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

  2)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

  4)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5)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6)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评标内容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三、中标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中标人基本条件推荐或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中有关签定合同的要求是: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函,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F420034 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与投标的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下同)颁发于200338,自200351起施行。该办法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等共92条。该办法对于水利工程建设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的配套文件,同时也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面的具体实施文件。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特殊情况也可不招标。

  一、施工招标的程序要求

  (一)公告发布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二)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的分类

  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的内容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3.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应按规定回避的情形:

1)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三)备选投标方案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四)技术标准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五)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部分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投标的基本要求

  (一)资格限制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二)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三)串标限制

  为了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串标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串标包括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四)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1F420035 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开标、评标与中标的要求

一、施工开标的基本要求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施工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出席还标会的。

二、施工评标和中标的基本要求

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3.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4.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监督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1F420036 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的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明确行政监督权利和义务,规范行政监督行为,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维护招标投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 34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等法律、规章的要求,水利部颁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 38号)共19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活动都必须按照该规定执行。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是指对于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照国家的有关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诉。

  一、监督权限分工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按项目管理权限实施行政监督;地方项目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督。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指项目在业务或行政上的直接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行政监督工作;流域机构可以指导本流域内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行政监督工作。

  二、监督内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一般采取事前报告、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的方式进行。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招标准备工作、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和程序进行监督。

  (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

  1.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2。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对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的监督

  1.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2.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劣迹进行审查;

3.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三)对开标的监督

  1.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对设有标底的,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当场公布;

  3.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公开。

  (四)对评标的监督

  1.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4.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的所有投标人的信用档案资料;

  5.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对定标的监督

  1.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2.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实施行政监督对招标人的行为要求

  为了便于行政监督部门实施有效监督,招标人应遵从如下要求:

  1.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信息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含招标文件),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法违规的内容时,应当在开标前责令招标人修改。

  2.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在开标前,须提前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开标的具体时间、地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派人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最早在评标开始前48小时内,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从符合有关规定的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派人进行现场监督。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派人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招标人必须按照有利于保密的原则选定评标地点,所有参与评标工作的人员获知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和评审地点后,不得与外界进行信息联络。

4.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招标人须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行政监督处理措施

  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所在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监督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具体要求有:

  1.在开标过程中,发现严重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要求招标人暂停开标或依法宣布开标结果无效。

  2.在评标过程中,监督人员有权检查评委的打分结果,必要时可要求评委对有疑问的打分予以解释。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取消违规人员的评标资格和相关人员的工作。如有严重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中止或取消评标活动,另行组织评标或做出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人员可以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招标的;

  2)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接受的投标文件不足三家的;

  3)在开标过程中出现无效标、废标,使得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4)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

  5)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出现严重问题的;

6)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F420037 了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的要求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水利部于2003年颁发并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 585号),该办法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评标标准与方法,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以及第六章附则等共计70条。水利工程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工作还需遵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3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J总局令第27号)执行。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特有含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是指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一次性采购。

  (一)重要设备

  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通常有以下几类:

  1.直接用于项目永久性工程的机电设备、自动化设备、金属结构及设备、试验设备、原型观测和测量仪器设备等;

  2.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用于本项目施工的各种施工设备、施工机械和施工车辆等;

  3.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服务于本项目的办公设备、通信设备、电气设备、医疗设备、环保设备、交通运输车辆和生活设施设备等。

  (二)重要材料

  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重要材料,如钢材、水泥、粉煤灰、硅粉、抗磨材料等;用于项目数量大的消耗材料,如油品、木材、民用爆破材料等。

  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使用项目资金采购重要设备、材料时,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办理。

  二、项目法人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的基本要求

  项目法人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是工程货物招标中最重要的活动,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设备材料招标的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二)资格审查注意事项

  招标人对投标进行资格审查时应注意:

  1.投标人必须是生产企业、成套设备供应商、经销企业或企业联合体,投标人必须具有承担招标文件规定的设备、材料质量责任的能力。

  2.采购重要的水利专用设备时,投标人必须有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生产(使用)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4.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三)评标要求

  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内;确需超出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招标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招标人应当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

1F420038 了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的要求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水利部于2003年颁发并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 587号)。该办法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评标标准与方法,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以及第六章附则,共计74条。

  原则上,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应在相应的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招标活动开始前完成。根据有关规定,水利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关于分标的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监理分标的原则是应当有利于管理和竞争,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二、关于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投标人须知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概况,监理范围、内容和监理服务期,招标人提供的现场工作及生活条件(包括交通、通信、住宿等)和试验检测条件,对投标人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日程安排,投标有效期等。

 三、关于合同书格式的规定  

  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合同书、应当使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11),小型项目可参照使用。

  四、关于评标标准和方法

  项目监理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体现根据监理服务质量选择中标人的原则。评标标准包括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资源配置、监理大纲以及投标报价等五个方面。项目监理招标不宜设置标底。

1.业绩和资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1)有关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情况;

  2)人力、物力与财力资源;

  3)近35年完成或者正在实施的项目情况及监理效果;

  4)投标人以往的履约情况;

  5)近5年受到的表彰或者不良业绩记录情况;

  6)有关方面对投标人的评价意见等。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简历、监理资格;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或者参与监理的类似工程项目及监理业绩;

  3)有关方面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评价意见;

  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月驻现场工作时间;

  5)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陈述情况等。

  3.投标报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1)监理服务范围、时限;

  2)监理费用结构、总价及所包含的项目;

  3)人员进场计划;

  4)监理费用报价取费原则是否合理。

1F420039 了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其他七个部门共同起草了《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航总局和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号),《办法》就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程序中的共性问题、原则性问题做出规定。水利行业在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具体操作与其他行业差别较大。因此,《办法》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方面应用时需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总匚2004 511号)配套使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的具体要求是:

  一、分阶段招标

  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及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勘察(测)设计应当公开招标。国家及地方重点水利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以及综合性强的重大专题研究等前期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1.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3.公开招标中,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测)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三)不招标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经批准后可不招标:

  1.工程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2.抢险救灾的;

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的。

   三、投标报价

   根据《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工程勘察设计服务收费属政府指导价。

 2002年7月1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工程勘察收

 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对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了具体标准。因此投标文件中的

 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四、评标方法 

   勘察设计招标的目的,在于通过招标竞争选择优秀的勘察设计单位,提供方案较优、造价合理的勘察设计文件,投标人的勘察设计费报价不能作为招标的主要条件。因此,“无标底”成为勘察设计招标与施工、设备材料招标明显区别的一个特点。考虑到勘察设计招标的目的,勘察设计收费性质,以及无标底等因素,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采用综合评标法的,应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评标时分别打分,然后按照技术标评分占40%权重、商务标评分占60%权重评定最终得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五、勘察(测)设计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一)商务文件

   1.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与投标项目相关的资质证明;

   2.投标人概况,内容包括主要技术装备、项目经理(设总)简历、拟投人技术骨干和主要设计人员概况;

3.费用报价及计算书;

4.近十年承担的国内(外)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前期或勘察(测)设计项目;

5.近十年获奖情况。

(二)技术文件

 1.对工程的认识;

 2.勘察(测)设计工作大纲;

3.总进度计划;

  4.项目管理及质量保证措施;

  5.组织管理;

  6.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想。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与招标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六、废标或被否决的情形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全

1.未按要求密封;

  2.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3.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4.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5.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知识产权保护  

勘察设计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是勘察设计单位智力劳动成果的体现,投标人对自己的投标方案拥有知识产权。如果投标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招标人可以随意采用投标人,特别是未中标人的技术方案而不给予补偿,将会挫伤勘察设计单位投标的积极性,不利于招标投标制度的推行。因此,根据有关规定,招标人应当在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后7个工作日内,逐一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同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是否对未中标人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补偿的,招标人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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