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上文已有阐述,参见1Z301073。
2.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还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直接关系到用电人员的安全,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16—2005)进行编制,保障施工现场用电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发生。
●3.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1)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还规定:“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建设国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施工前的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目的就是让所有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都对安全生产有所了解,最大限度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2006年12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11.3.3款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应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结构复杂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之前,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项目经理部应保存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三)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第l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人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四)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引起施工现场停工的原因很多,可能是施工单位的原因,可能是建设单位的原因,可能是设计或监理单位的原因,还可能是自然环境的原因。不管是什么原因引起的,所发生的费用都要由责任方承担。这里的责任方,主要是就施工承包合同当事人而言的,而不是指真正的责任方。例如,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指令有误而导致施工现场停止施工,产生的费用就要由建设单位承担。也就是说,施工单位可以就此向建设单位索赔,而不是直接向监理单位索赔。
如果合同对此另有约定,在合同内容有效的情况下,也即不存在无效、被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况下.就要按照合同约定来承担这笔费用了。
●(五)施工现场的布置应当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