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就意味着,如果建设单位不及时支付工程款,则施工单位可以将建成的建设项目折价、拍卖并将所得受偿。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司法解释 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在上面两个条件都存在的情况下,银行和施工单位都可以将建成的工程项目拍卖并将所得款项占有。那么到底优先将这笔款项支付给谁?针对这个问题,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作出了如下解释: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5)本批复第1条至第3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4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重点解析] 1.《解释》中的规定显然是本部分的核心,需要很好地掌握, 2.理解《解释》中规定的事由。 3.理解并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本节典型习题 1.宝安建筑公司本身不具备所承揽项目的资质,为了中标,借用了远方建筑公司的资质。2006年8月,所承建的工程竣工。但是,建设单位以宝安建筑公司违法借用资质为名,提出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不予支付工程款,对此,下面说法正确的是(c) (A)所签的合同无效,建设单位必须支付工程款 (B)所签的合同无效,建设单位可以不支付工程款 (C)所签的合同无效,如果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必须支付工程款 (D)所签的合同有效,建设单位必须支付工程款 2.宝安建筑公司本身不具备所承揽项目的资质,为了中标,借用了远方建筑公司的资质。2006年8月,所承建的工程竣工。下面对宝安建筑公司的处罚正确的是(B) (A)没收其所得工程款 (B)没收其所得利润 (C)没收其所承建的工程 (D)不对其支付工程款 3.宝安建筑公司超越资质等级许町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但是建设单位以其签订合同时不具备相应资质为由,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则法院对此请求(C) (A)应予支持 (B)所修建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应予支持 (C)不予支持 (D)所修建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后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