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担保的分类 因质物的不同,质押担保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1.动产质押 (1)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重点解析]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并不意味着此“孳息”就归质权人所有了。如果出质人或债务人偿还了债务,质权人要将此孳息归还。 (2)质权人的义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重点解析] 此处理解即可。 (3)质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重点解析] 此处的内容可以与抵押权的实现部分的内容相结合来理解。 2.权利质押 (1)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重点解析] 应当注意掌握这些权利质押合同分别何时生效。概括起来: (1)权利凭证质押合同均是“交付生效”,这和动产质押合同、定金合同的生效时间是一致的; (2)股票、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均为“登记生效”,这和特定财产(主要为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质物出质且该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重点解析] 1.理解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提前兑现的价款的处理都有两种可能:要么用于提前清偿债务,要么向第三人提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