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重点解析] 1.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人没有权利将抵押物直接折价、变卖、拍卖,而要与抵押人协议才行。 2.注意是与抵押人协议,而不是债务人。 3.注意拍卖后超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谁所有,是抵押人而不是债务人。不足部分的价款由谁清偿,是债务人,而不是抵押人。 4.清偿顺序必须掌握。 三、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质押担保的当事人包括:质权人、出质人。其中,质权人就是债权人,出质人包括第三人或债务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叫质物。 [重点解析] 1.相对于抵押,质押强调的是对财产的转移占有。 2.抵押物主要指不动产,也包括动产。而质押则只能是动产或权利, 因为其必须要满足能够被“送过去”。 (一)质押合同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重点解析] 此处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与抵押部分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中强调的“协议”的用意是相同的,给了抵押人(出质人)选择的权利。 (二)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重点解析] 可结合抵押担保的范围来学习质押担保的范围。由于质权人占有质物,井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此相比之下多了一笔“质物保管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