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考试资料: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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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4条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54条规定:“依照本法第9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依据该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2条进一步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6条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8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履行如下法定义务: (1)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2)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3)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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