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部,对上要认真履行和业主的施工合同,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在此基础上争取最大收益,是为开源。开源、增收措施的业务对象是业主单位,笔者认为要以三个方面为重点:承包合同、优势单价、技术与造价有效结合。重点强调这三个方面的目的,是为变更索赔提供有效依据,争取最大收益。
1、合理利用承包合同中有利条款因招投标制度在国内建筑市场的广泛实施,特别是最低价中标原则的实行,施工企业中标项目的利润已经很小,个别情况下甚至没有利润。
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实施过程中能否依据合同条款进行有效的变更和索赔,成为项目是否赢利的关键。缺乏合同依据的费用索赔不能为项目带来利润,甚至会造成利润流失。
笔者曾参与施工的某基地公路项目,其特点是基地与外界联系只有这一条道路,车流量比较大,要进行拓宽改造,提高道路等级,需边通车边施工。合同中有一条条款规定:“施工过程中,保障公路通车的安全措施费用由业主承担”。依据此条款,项目技术人员和成本控制人员认真制定了安全通车保障措施,包括路边预制钢筋混凝土护墩、荧光灯、夜间照明临时路灯、道路指挥人员、道路指示标牌等,经业主修改批准后进行了实施。此公路项目路线长度2公里,施工工期一年,利用该合同条款,增加了安全防护措施投资近一百万元,并且达到了55%的毛利润。实际上,经业主批准实施的安全保障措施中,许多是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其费用已经包括在项目相关取费中,应由施工企业自行承担的,但依据合同中的这项不严密条款,施工企业成功的进行了费用转移,提高了项目收入。
该项目另有一合同条款规定:“施工单位在公路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达到道路通车条件,并保证车流畅通”。此条款属于叙述不严密的条款,业主单位的本意是约束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做到道路贯通,车流通畅。但此条款对道路通车达到什么具体要求没有说明。我们做出的理解是:“大小机动车辆可顺利通过,无交通堵塞即可”。在施工过程中该业主提出道路路面不够平整,小型车辆通过颠簸厉害,要求我们进行路面处理。我们在和业主沟通的过程中指出:首先,此工程边施工边通车,完全消除路面颠簸现象不现实。其次,合同中要求我们承担的车流畅通义务我们已经完全达到,业主的其他更高要求需业主承担相应的费用。经反复协商,业主最终同意将路面处理作为合同外委托项目处理,采用石渣填筑碾压的方案,为项目增加了约70万的合同外委托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