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
我嫂子有一套商品房准备赠与我本人,这套房是他名下的第一套房产,他本人名下共有两套房产。我本人是外地户籍,暂住证上写初次来京日期是2004年5月。实际来京日期更早。并于2006年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中间断过3年,目前又更换单位续借上了,听说可以去社保中心补缴,这样我的条件就符合新政了。我想问下亲属之间赠与房产还需要受新政限购影响吗?是否也需要5年社保证明呢?还是不需要呢?契税个税经营税什么的把这个户过了总共需要多少费用呢?这套房目前的市场价105万元。我要办理这些手续去什么部门办理呢?房产是通州的,是否要到通州区建委办理呢?希望得到回复。谢谢! |
答复内容: |
您好,来信收悉! 赠与住房的,受赠方须满足住房购买资格才能接受赠与. 非本市户籍家庭是否符合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纳税缴纳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地税部门认定。购房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相关人力社保或地税部门提出。 纳税问题请咨询税务部门。 |
答复时间: |
2011-04-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