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建市监函[2006]62号)的规定,为了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审查工作,现将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的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1、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由本企业将延续注册申请材料及网上电子信息上报企业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初审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负责接收材料和初审意见,延续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规程》第二条中(二)延续注册申报材料要求办理;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不再受理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在注册有效期满后,其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应由其所在单位重新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并提供相关继续教育证明,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可以替代重新注册继续教育证明。
2、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与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应分开申请,分开受理。可先申请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再办理变更注册。若需要先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再申请延续注册的,变更注册申请必须在注册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提出,如已在原单位取得延续注册继续教育证明的,在新单位申请延续注册时继续有效;对于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不能在注册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提出的,不再受理变更注册申请,可以在注册有效期满后,由新企业提出重新初始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可以替代重新注册继续教育证明使用。
3、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在受理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时,应核查申请人是否满足延续注册继续教育专业和学时的要求,监理工程师管理信息系统已设置有核查申请人是否达到延续注册继续教育这项功能,如果申请人未参加或未完成96学时的延续注册继续教育,系统将显示该申请人没有达到延续注册继续教育的要求。
4、延续注册时,继续教育手册中注册专业选修课应与注册专业一致,若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有两个专业,而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只参加了一个专业且满足继续教育的课时要求,审查时只能同意相应的一个注册专业,如两个专业都不一致,则延续注册不予批准。
5、申报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时,原注册证书和印章可不随申报材料上交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机构,但需要在申报材料里附上注册证书复印件,待新证书下发时以旧换新,原注册证书和印章由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统一销毁。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
201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