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142号令)规定,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建筑功能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依法实施备案制度,现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备案制度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
我局依法对以下材料实施备案制度:钢材、水泥、外加剂、掺合料、人工砂、净化海砂、墙体材料、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干混砂浆、铝合金型材、硅酮结构胶、塑料异型材、塑料管材管件、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节能材料、建筑外门窗、建筑幕墙等。
需实施备案制度的建筑装饰材料目录另行发布。
二、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办事指南
我局将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www.xmjs.gov.cn)公布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办事指南。
2011年3月1日前按原制度办理的《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手册》,应当在2011年8月1日前到我局进行核验,核验后换发新证,原备案手册2011年8月1日起自动失效。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