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了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 ,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文件;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1、必修课、选修课的学时和内容:注册一个专业的煎熬时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 学时,选修课60 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 学时,选修课30 学时。必修课的内容包括:(1)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2)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
(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2、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选择与测试
3、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的规定
(四)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1、注册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布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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