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安抗辩权 概念
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由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