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合同约定的内容已完成;
②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③监理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④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⑤竣工文件编制完成;
⑥施工、监理单位已完成工作总结。
2.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通车试运营2年后;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5)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6)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