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先予执行 所谓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以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诉讼法律制度。 1.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2.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重点解析] 1.要能够理解什么是先予执行,其意义是什么。 2.先予执行的范围是必须要掌握的。 3.对于先予执行的条件能够理解就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