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阴阳合同问题 1.阴阳合同的本质 开标前,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都是保密的,这就使得中标人的中标价可能会高于招标人的心理期望值。而建设单位为了降低工程成本,总是希望能将承包商的中标价格压至最低。于是就出现了阴阳合同问题。 所谓的阴阳合同问题就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了合同后另行订立了一个背离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而引发的问题。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以哪个合同结算上面。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可见,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我国关于合同备案的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4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5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范围; (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5)中标结果。”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也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见,中标后签订的合同是需要备案的。对于两个存在实质性差别的阴阳合同,只能用第一个合同进行备案而不可能采用第二个合同备案或者将两个合同同时进行备案。这也就为我们解决阴阳合同问题提供了一个途径。 3.对于阴阳合同问题的处理 《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可见,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将不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这与其作为无效合同的结论是一致的。 [重点解析] 对阴阳合同问题的处理规定必须掌握。 1Z302092 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其在履行的过程中会存在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情形,这些情形所导致的纠纷的解决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一、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 解除合同的条件: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些条件的出现会导致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解释》中对于解除合同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