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辅导:《建设工程法规》相关辅导资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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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110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依法参加意外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熟悉建筑施工企业、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领取的机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及延期的管理。当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或企业破产、倒闭、撤销时,应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 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补办。企业应遵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3项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时企业应负的法律责任。 222011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材料设备招标、提供原始资料、送审施工图、委托监理、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和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等环节具有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不得干预投标人;建设单位必须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对违反资质管理发包、肢解发包、擅自开工、违规验收、未移交档案、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应在依法承揽工程、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按图施工、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见证取样以及履行保修等方面承担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应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出借资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未取样检测、不履行保修义务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在依法承揽业务、独立监理、依法监理、确认质量等方面具有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的注册执业人员应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出借资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违反公正监理、违反独立监理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就工程质量保修事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遵守法律规定的基本程序。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事项进行约定。 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承揽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在科学设计、选择材料设备、解释设计文件等方面具有质量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注册执业人员必须对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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