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202050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 2Z202051.掌握合同的变更 1、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分。 狭义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某些变化,是在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由于一定的原因,由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局部调整。这种调整,通常表现为对合同某些条款的修改或补充。 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除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外,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即由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体。这实质上是合同的转让。 2、合同变更的类型 合同变更分为约定变更和法定变更。 (一)约定变更 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变更合同。 (二)法定变更 法律也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不必经过协商而变更合同。《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合同变更的条件 (一)合同关系已经存在。 合同变更是针对已经存在的合同,无合同关系就无从变更。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视为无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合同变更的可能。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内容变更可能涉及合同标的变更、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期限、地点、计价方式等等。建设工程施工承包领域的设计变更即为涉及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三)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法院、仲裁庭裁决,或者援引法律直接规定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方式 4、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的变更仅及于发生变更的部分,已经发生变更的部分变更后的为准;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因合同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未变更部分继续原有的效力。 5、注意施工合同变更可能的六种情形如合同中工作数量的改变等。 2Z202052.掌握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转让的概述 (一)合同转让的概念 (二)合同转让的类型 1.合同权利转让 2.合同义务转移 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也称概括转移) (三)合同转让的特征 (四)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是由 二、债权转让 (一)概述 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享有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包括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和合同权利全部转让。 (二)转让的条件 合同权利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方可转让。 1、被转让的合同权利须有效存在 无效合同或者已经被终止的合同不产生有效合同权利,不产生有效的合同权利转让。 2.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同权利转让的协议 受让人如果不接受该权利,合同权利是不能被转让的。 3.被转让的合同权利应具有可转让性。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1、受让人成为合同新债权人 2、其他权利随之转移 (1)从权利随之转移 合同可以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独立存在和独立发生效力的合同。 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指不具备独立性,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成立并发生效力的合同。 例如在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中,借贷合同属于主合同,因为它能够单独存在,并不因为担保合同不存在而失去法律效力;而担保合同则属于从合同,它仅仅是为了担保借贷合同的正常履行而存在的,如果借贷合同因为借贷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而宣告合同效力解除后,担保合同就因为失去存在条件而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系为:主合同和从合同并存时,两者发生互补作用。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而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一般不影响主合同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