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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复习资料(66)

www.zige365.com 2010-3-9 17:15:35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2)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3)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由成本和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酬金两部分构成。
  由于工程建设的外部环境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这些外部条件的变化就可能会使得施工单位的成本增加。例如,某种建筑材料大幅度涨价,或者发生了一定程度的设计变更使得工程量有所增加,都会让承包商承担了更大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就可能提出索赔的要求,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增加部分的成本。对于上面的三种计价方式,如果采用的是可调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建设单位就应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支付这笔款项。但是,如果采用的是固定价合同,则建设单位就不必为此支付。
  《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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