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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复习资料(65)

www.zige365.com 2010-3-9 17:14:40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2Z202041
  二、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处理
  包括六个方面:
  (一)解除合同的条件问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些条件的出现会导致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解释》中对于解除合同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上述三种情形均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解释》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根据《解释》第10条规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下责任承担问题
  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很多,其中由发包人的原因,也有承包商的原因。其责任的承担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有的时候,承包商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会触犯法律,例如偷工减料、擅自修改图纸等。如果其行为触犯了相关的法律,还将接受法律的制裁。
  《建筑法》第74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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