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201054 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登记生效 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3、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动产交付 动产自交付生效 2Z201055 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设立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方式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2、义务 2Z201056 了解物权的保护 l)请求确认权利 2)请求排除妨碍 3)请求恢复原状 4)请求返还原物 5)请求消除危险 6)请求损失赔偿 注意判别各种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