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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复习资料(12)

www.zige365.com 2010-3-9 16:27:58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2Z201052 掌握质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1、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放弃质权
  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不得擅自转质
  2、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考试用书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Z201053 掌握留置权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也适用留置的法律规定。
  留置担保的当事人包括:留置权人、留置人。其中,留置权人就是债权人,留置人就是债务人。
  1、留置财产
  2、留置人的权利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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