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包括: ① 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 ② 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③ 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主要包括: ① 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 ② 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 ③ 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 ① 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② 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 ③ 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6)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 ① 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结论; ② 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检验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③ 及历次抽查该工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等内容。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有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四、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