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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4)

www.zige365.com 2010-3-9 15:00:28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3)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分为5种代理的责任承担
  1.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代理人承担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代理人承担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转托他人代理——一般代理人承担,特殊情况除外
  (四)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满或完成;
  (2)取消代理关系;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
  2.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单位取消指定;
  (5)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五、债权制度
  (一)债的概念
  (二)债发生的依据
  (三)债的消灭
  (一)债的概念
  1.依合同或法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与被害人之间也形成债的关系。
  (二)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合同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3.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4.侵权行为
  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5.其他
  (三)债的消灭
  1.履行
  2.抵销
  3.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或法院裁决,可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2)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标的物应收归国有。
  4.混同
  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家企业合并)。

  5.免除
  债权人放弃债权。
  6.当事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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