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分为5种代理的责任承担 1.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代理人承担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代理人承担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转托他人代理——一般代理人承担,特殊情况除外 (四)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满或完成; (2)取消代理关系;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 2.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单位取消指定; (5)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五、债权制度 (一)债的概念 (二)债发生的依据 (三)债的消灭 (一)债的概念 1.依合同或法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与被害人之间也形成债的关系。 (二)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合同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3.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4.侵权行为 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5.其他 (三)债的消灭 1.履行 2.抵销 3.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或法院裁决,可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2)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标的物应收归国有。 4.混同 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家企业合并)。
5.免除 债权人放弃债权。 6.当事人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