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执业 (一)执业范围 (二)权利与义务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一)执业范围 1.执业范围 (1)任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的管理活动 (3)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4)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5)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二级以下的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2.受聘单位的要求 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3.对岗位的要求 (1)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的项目经理 (2)工程施工管理以及质量合格文件,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与印章 (3)除进行施工管理外,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与服务 (二)权利与义务 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 (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3.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9条)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1.由注册建造师取代项目经理资质 2.过渡期为5年,2003年2月27日~2008年2月27日 3.2008年2月27日后,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来担任。 4.14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不相同 五、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 1.全国:建设部+其它同等专业部门 2.县级以上:建委+其它专业部门 (二)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单位提供签署的文件 3.询问签署文件人员 4.纠正违反法规的行为 (三)管理措施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2.撤销注册(5条)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了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3.建造师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