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一级建造师考试辅导资料:法规知识辅导资料(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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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也适用留置的法律规定。 [重点解析] 1.留置是一种法定担保权,也就是说只有法律规定的合同种类才能适用留置这种担保形式。 2.应当牢牢记住, 目前这些法定的合同种类有三种: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都不能适用留置。 3.注意留置的对象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留置。 1.留置担保的范围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重点解析] 与抵押、质押对比理解留置担保的范围。此处主要是多了“留置物保管费用”。 2.留置物 依法被留置的财产为留置物。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债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债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重点解析] 1.允许留置人取回超出债务的部分留置物,是为了维护债务人的权利,确保债权人与债务人处于平等的地位。 2.留置物被留置并不需要与债务人协商,只要是债务人没能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也正基于此,对于“不得留置的物”才需要事先约定,否则自然就属于可以留置的了。 3.留置权的实现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重点解析] 1.掌握数据。 2.之所以规定“不少于”两个月或者“两个月以上”,目的在于减少留置物被拍卖的风险。此规定的含义是“两个月内不需将留置物卖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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