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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一级建造师考试辅导资料:法规知识辅导资料(8)

www.zige365.com 2010-2-24 10:22:33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六)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重点解析]
  1.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人没有权利将抵押物直接折价、变卖、拍卖,而要与抵押人协议才行。
  2.注意是与抵押人协议,而不是债务人。
  3.注意拍卖后超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谁所有,是抵押人而不是债务人。不足部分的价款由谁清偿,是债务人,而不是抵押人。
  4.清偿顺序必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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