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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律责任辅导资料5
www.zige365.com 2010-11-18 18:11:14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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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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