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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律责任辅导资料4

www.zige365.com 2010-11-18 18:10:43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7)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2)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3)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4)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10)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11)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3)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14)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15)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16)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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