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试题总结之理论与法规配套题(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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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问题4、5可根据《建筑法》第三章第三节有关条款或质量控制教材第三章第二节有关内容解答。 对于问题6可参考投资控制教材第七章第二节工程计量有关内容解答。 [参考答案] 1.这些看法有些正确,有些不妥(监理规划作为监理组织机构开展监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开展监理工作的重要的技术组织文件)。不妥之处如下: 第2条的基本作用是不正确的,因为在背景材料中给出的条件是业主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实施阶段的监理”,所以监理规划就不应仅限于“是指导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这一作用。监理规划的编制不但应符合监理合同、项目特征、业主要求等内容,还应符合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 由于工程项目建设中,往往工期较长,所以在设计阶段不可能将施工招标、施工阶段的监理规划“一气呵成”地编就,而应分阶段进行“滚动式”编制,故第(4)条款不妥。 其他两条原则正确。因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是监理单位针对工程项目编制的系列文件,具有体系上的一致性、相关性与系统性,宜由粗到细形成系列文件,监理规划应符合监理大纲的有关内容,也应为监理细则的编制提出明确的目标要求。 所讨论的监理规划内容中,第2条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3条监理单位的经营目标和第4条工程项目实施的组织等内容一般不宜编人监理规划。 2.监理规划计划分阶段进行编制,在时间的安排上: (1)设计阶段监理规划提交的时间是合适的,但施工招标和施工阶段的监理规划提交时间不妥。 (2)施工招标阶段,应在招标开始前一定的时间内提交业主施工招标阶段的监理规划。 (3)施工阶段宜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一定的时间内提交业主施工阶段监理规划。 3.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应掌握和熟悉以下质量控制的技术依据: (1)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书; (2)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 (3)监理合同及工程承包合同; (4)工程施工规范及有关技术规程; (5)业主对工程有特殊要求时,应熟悉有关控制标准及技术指标。 4.监理规划中确定了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对总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应安排在施工招标阶段对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时,并在评标时也对其综合能力进行一定的评审。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应安排在分包合同签订前,由总承包单位将分包工程和拟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材料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后,总承包单位与之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5.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单位批准而擅自将工程分包,根据监理规划中质量控制的措施,监理工程师应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或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可责令施工单位停工处理,而不能由监理工程师随意责令施工单位停工。 6.在监理规划的投资控制四项措施中,第(4)条不够严谨,首先,施工单位“实际完工工程量”不一定是施工图纸或合同内规定的内容或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工程量,即监理工程师只对图纸或合同或工程师指定的工程量给予计量。其次,“按实际完工工程量签证工程款付款凭证”应改为“按实际完工的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认可的工程量签证工程款付款凭证”。只有合格的工程才能办理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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