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由承包方(施工单位)向发包方(建设单位)提供
保证金额一般为合同总额的5%~10%
发包人索取保证金作为赔偿的情况
施工中承包人中途毁约,或任意中断工程,或不按规定施工
承包人破产、倒闭
履约保证有效期限-从提交履约保证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17.施工预付款保证-向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
预付款担保,是承包人提交的,为保证返还预付款的担保
由银行出具保函
预付款保证的有效期-从支付之日起至发包人向承包人全部收回预付款之日止
担保金额应当与预付款金额相同
预付款分次返还,担保金额相应减少
18.抵押物
可作抵押物的财产
所拥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所拥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
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
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丘等土地使用权
其它
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其它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