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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备考《案例分析》精华知识(7)

www.zige365.com 2011-4-13 15:44:13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当承包方拟提示延期开工的要求时--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前7天书面提出,工程师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书面答复,过时限不答复即为承认其要求。

若因发包人原因要求延期开工--工程师书面通知。造成的承包方损失,发包人赔偿。

②支付预付款的时限及程序:

发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时限--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前7天。

超过时限不付,承包方在规定预付款时间7天后要求支付。

发包方如仍不支付--承包方在7天后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责任。

③工程量计量程序:

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工程师收到后7天内核实计量--超过7天不核实计量,自第8天起以承包方计量为准

承包方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的价款报告。(如逾期未提出变更价款报告,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

工程师收到变更价款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如无正当理由不确定--自收到变更价款日14天后即认为变更价款已被确认)。

(3)时限为28天的工作程序。

①索赔工作程序:

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通知。

意向书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方提交详细的索赔报告和资料。

工程师收到索赔报告和资料后的28天内应给予答复或提示意见。

如逾期未予答复或提示意见,视为该索赔已被认可。

若索赔事件延续进行,承包方应阶段性发生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的28天内,出示最终索赔报告及资料。

工程师收到最终报告后28天内做出答复,否则认为该索赔已被认可。

②竣工验收程序: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承包人按规定向承包人提示竣工验收报告及资料。

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在28天内不组织验收,自第29天起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意外责任。

在竣工验收后14天内不给予认可或提出意见,则视为已认可竣工报告。

(4)48小时及24小时的时限。

①隐蔽工程验收及中间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承包方在验收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如不能届时验收,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48小时)。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签字即视为已认可。

②单机无负荷试车:

承包方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如不能届时参加,应于24小时前书面提出延期要求(延期≯48小时)。

工程师既不提出延期,又不参加试车--视为认可试车合格。

试车合格后24小时内不签字,视为已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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