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部分内容主要参考“合同管理”教材第三章第四节和《招投标法》第三章、第四章有关内容。
在历年考试中这部分内容出现过2次(占29%),其内容分别为:①无标底(综合评分法)评标(2000年考题六);②招标管理(资格审查)(2003年,只考了一个资审标准应当统一与否的概念,专考实质性内容)。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1)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①法人资格及组织机构;②财务报表;③人员报表;④施工机械设备情况;⑤分包计划;⑥近5年完成同类工程情况(工程经验);⑦在建项目调查;⑧近2年涉及诉讼案件(资信);⑨其他。
(2)资格预审方法--①应满足的必要条件: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对于联合体投标应以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财务状况(开户银行资信证明)、流动资金、分包计划、履约情况。
附加条件:视工程需要而定。
②加权打分量化审查(案例35,实际考题会简化):给出评价项目,评分标准(标准应统一,2003年题涉及),各项权重。
综合评分=∑各项得分×各项权重(案例35)
(3)开标的组织。
(4)评标的组织。
(5)评标方法:①综合(加标)评分法有标底评标(案例37)无标底评标(案例38,2000年考题六)
②评标价方法(案例39):注意“评标价”只用于评标比较,报价优劣,不作为合同价的基础。
(四)施工合同的订立(考核点二4)
1本考核点内容主要参考《合同法》第二章、第三章以及“合同管理”教材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和第三章有关内容。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形式原则,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要求是“不要式”原则,但建设工程合同通常规定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的主要内容--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法。
(3)合同的成立,要约与承诺。
(4)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的生效(生效的条件、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生效(2003年考题二)。
(6)无效合同及其确认(案例42)。
合同无效的情况:①以欺诈手段订立;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法规。
(7)合同的终止及争议解决(“合同管理”教材第二章第七节;2003年考题二)。
注意“仲裁”和“诉讼”在合同中只能选择其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