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桥梁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钢材由建设单位指定厂家,施工单位负责采购,厂家负责运输到工地,并与某监理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委托该监理单位实施施工阶段的监理。当第一批钢筋运到工地时,施工单位认为是由建设单位指定用的钢筋,在检查了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后即可以用于工程,反正如有质量问题均由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材质检验。此时,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代表正好到场,认为监理工程师多此一举,但监理工程师坚持必须进行材质检验,可施工单位不愿进行检验,监理工程师还是按规定进行了抽检,检验结果达不到规范要求,便指令施工单位将该批钢筋运出工地,禁止使用。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代表认为监理工程师故意刁难,要求监理单位赔偿材料的损失,并支付试验费用。
[问题] 1.施工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若施工单位将该批钢材用于工程造成质量问题,其是否没有责任?说明理由。 3.监理工程师的行为是否正确?若监理单位将该批钢材用于工程造成质量问题,其是否应承担责任?说明理由。 4.若该批钢材用于工程造成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是否有责任?说明理由。 5.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代表要求监理单位赔偿相应损失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6.材料的损失由谁承担?试验费由谁承担?
答案: 1.不正确。对到场的材料施工单位有职责必须进行抽样检验。 2.有责任。施工单位对用于工程的原材料必须确保其质量。 3.正确。有责任。监理工程师对进场原材料必须进行检验,不合格材料不准用于工程。 4.没有。建设单位只是指令厂家,采购是由施工单位负责的。 5.不合理。材料质量由生产厂家和施工单位负责,控制材料质量是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监理工程师履行了职责,维护了建设单位的权益。 6.材料的损失由生产厂家承担,试验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