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项目通过论证并组织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五)主持企业上市或兼并重组工作,企业上市或兼并重组成功并运行良好,近3年来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持续稳定增长。
(六)主持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不断推进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成绩显著,单位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奖励(资质认定),或研发中心(实验室)被认定为国家级研发中心(国家级以上重点实验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应同时具备。业绩成果、论文、著作均为申报人担任高级经济师职务以来取得的。
第十一条与本条件中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成果奖:指国家级、省(部)级经济类成果奖。成果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须附获奖证书。项目须附立项报告和鉴定、结项证书。
(三)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读物等不在此列。
(四)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研究性学术文章。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五)本条件中大型企业(集团)是指近3年来资产规模、年销售收入均超10亿元的企业(集团),企业主要经济考核指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利润总额、应交增值税、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报表和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
(六)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二条本条件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