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社会保障与生产关系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社会保障制度应当有利于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竞争机制引入,促进国家、企业、个体的共同繁荣发展,为所有社会成员直接解决后顾之忧。
第三,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分担,社会保障社会化的原则。
第四,坚持标准有别、循序渐进的原则,承认不同地区、部门、行业因经济条件不同形成的保障程度的差异,不搞“一刀切”和“平均主义”。
第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