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强制执行的内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①扣缴税款: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注意税收强制执行与税收保全措施的异同
① 时间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
②对象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强制执行措施: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③措施不同
注意税收强制执行的物品范围
【例题·单选题】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不在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的物品是( )。
A.高档消费品
B.金银首饰
C.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生活用品
D.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