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
第四,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
第五,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
第六,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七,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