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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经济师复习笔记:《农业专业》第三章
题库下载 咨询 2013-8-28 14:09:10 电子书  课件下载  考试题库 评论 收藏

2013年中级经济师复习笔记:《农业专业》第三章

第一节农业法律制度概述
  【掌握】广义农业法:调整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特定农业经济关系、农村社会发展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作为基本法的《农业法》和与之配套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中关于农业及相关问题的规定。
  狭义农业法:1993年7月由八届人会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并于2002年12月修订,新农业法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
  【熟悉】农业法的调整范围
  在产业范围上,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产业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在主体范围上,包括国家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生农业法律关系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其中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类农业企业、农户或者农民个人。
  【了解】从农业领域基本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方面了解农业法的体系的概念和内容
  【掌握】农业法律和政策的关系
  联系:农村经济政策是制定农业法律法规的前提和基础,是制定法律的依据,农业法律是对农村经济政策的体现;法律是对农村经济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
  区别: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性,不具有明确的规范性,不具有持久的相对稳定性及强制性。
  【掌握】农业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农业,加强农业,确立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原则;2、巩固农村改革成果,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3、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尊重和保护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和物质利益的原则;4、坚持从农业的产业特点出发,遵守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的原则;5、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二节农业基本法律制度
  一、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法律规定
  【掌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三种形式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农民集体所有(主要指村民小组所有)
  【掌握】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权、农业生产资料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的基本经营制度。土地承包后,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为30年。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有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流转方式,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转让:承包方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同发包方确立并履行有关承包的权利义务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或部分终止。
  转包:承包方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转移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原承包关系不变。
  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土地进行串换。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宗旨和发展原则
  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原则。
  依法成立,依法登记。
  二、农业生产法律制度
  【熟悉】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的概念、方针和原则
  概念:国家、地区或农业部门内各生产部门及生产项目的组成情况和比例关系。
  方针和原则: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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