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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建筑》预习辅导:第十章节(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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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建筑工程保险

  1.建筑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建筑工程项目

  ■时间

  ◇在建过程

  ■保什么(两类)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投保人(当存在多个被保险人时,由一方出面投保)

  ◇工程所有人

  ◇工程承包人

  ◇技术顾问

  ◇其他关系方如银行或债权方

  ■不同承包方式的不同投保人(四类)

  ◇全部承包方式(交钥匙工程)-承包人为投保人

  ◇部分承包方式-所有人与承包人各承担部分风险,可推举一方为投保人并在合同中明确

  ◇分段承包方式-工程所有人投保

  ◇施工单位只提供服务的承包方式-由工程所有人投保

  2.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障对象(两大类)

  2.1 物质损失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及工地上的物料

  ■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施工机具设备

  ■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安装工程项目

  ■工地内现有的建筑物

  ■场地清理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修复所发生的费用

  ■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2.2 第三者赔偿责任

  ■指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以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第三者指除被保险人以及与工程相关的雇员以外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

  3.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两大部分)

  ■物质损失部分(两部分)

  ◇自然灾害(包括地震)和意外事故(包括火灾与爆炸)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

  ◇其它有关费用-包括必要的场地清理费用和专业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保险人对每一项目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限额(保险金额)

  ■第三者责任部分

  ◇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承担因此支付的诉讼费用,但不包括任何罚款

  ◇不得超过赔偿限额

  【注意】

  在财产保险中,地震是除外责任,但在建筑工程保险中属于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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