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之一,依照我国《合同法》,要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做出的明确的意见表示。
(2)要约的成立条件
① 要约的目的必须是订立合同。
② 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3)“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招商广告、发宣传价目表等都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只表达了一种愿望,但是没有提出合同的内容。
■在道路运输合同中,其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特别之处,在于要约人往往只能就运输的起点和终点等有限条款为意思表示。
2.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效力就是要约对要约人、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要约人:托运人、旅客
√受要约人:承运人
(1)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或受要约人了解了要约内容时生效。
(2)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
√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既受其要约的约束,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要约人原则上可以撤销其要约。
(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对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即取得了承诺的资格,但不负担承诺的义务。
3.道路客运合同中要约的表现形式
(1)先购票、后乘车情况,旅客买票即为要约,旅客为要约人。
(2)先上车,后买票,视情况而定。
对于城市公交运输:
√认为旅客乘车行为即为要约。
对于长途客运:
√在客车运行途中,旅客招拦车辆行为即为要约。
√在车辆停驶状况下,经承运人许可,旅客登乘车辆,则首先做出明确意思表示的人的行为即为要约。
√未经承运人许可,旅客登乘车辆后,旅客或承运人提出购票或要约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
(3)出租车客运,旅客招拦出租车即为要约。
(4)采用取票制的预订客票情况,旅客取票并付款行为即为要约,预订行为不是。
(5)采用送票制的预订客票情况,承运人送票即为要约,预订行为是预约合同。
(6)包车运输情况下,旅客填写“汽车旅客运输包车预约书”即为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