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的处置
一、闲置土地的认定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①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②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①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②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③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④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⑤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⑥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
三、征收土地闲置费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四、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依照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例题1: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 )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A 人民政府 B 规划部门 C 土地管理部门 D 房产管理部门
答案:A
解析: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例题2: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 )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A 1年 B2年 C3年 D 4年
答案:B
解析: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