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例1?案例分析题】(2008年)某生产企业,2008年有关会计资料如下:
(1)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
(2)全年销售收入为3 000万元;
(3)“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3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0万元;
(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税收罚款1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25万元;
(5)“投资收益”中有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从深圳某联营企业分回利润l7万元,己知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5%。
假设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因素。
(1)可以在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 )元。
A.100 000
B.150000
C.180 000
D.300 000
[911060303]
【答案】B
(2)下列有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税收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B.本例中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C.本例中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
D.赞助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911060304]
【答案】AB
(3)下列关于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
B.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C.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D.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属于免税收入
[911060305]
【答案】D
(4)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金额为( )万元。
A.50
B.260
C.410
D.450
[911060306]
【答案】A
(5)该企业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元。
A.852 500
B.860 000
C.872 500
D.880 000
[911060307]
【答案】B
【解析】会计利润300万元;
业务招待费调增15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50万元;罚款调增1万元,公益性捐赠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和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17万元免税,调减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