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集体土地征收的公告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 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5.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
对征地补偿的具体解释详见本章第四节“房地产征收的补偿和安置”。
(二)集体土地征收的审批
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再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1.农用地转用审批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土地征收的审批
实行征收土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
(1)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方可征收的土地:①所有的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 公顷的。③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2)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除由国务院审批征收的土地以外,其他征收土地的,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必须同时报国务院备案。
(3)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土地征收审批的关系:①农用地转用属于国务院批准权限内的,而征收土地批准权属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②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权都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 权在省级人民政府,而征收土地审批权在国务院的,先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再报国务院办理征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