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澄清公告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公共传播媒介中有下列传闻时,上市公司有义务澄清:一是上市公司从未发生,也未在拟议中的事项;二是上市公司正在拟议中,从未公开披露过的事项。
10、信息披露时间
与上市公司一样,上市基金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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